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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提升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獎助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這項獎助計畫旨在提升準公共托嬰中心的托育服務品質,透過提供設施設備費和營運費補助,支持中心改善環境並確保托育人員的合理薪資。符合資格的托嬰中心,需與地方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並確保托育人員的固定薪資達到一定標準。獎助項目分為定額獎助和專案認定獎助,依收托人數和托育人員年資核算補助金額。申請單位需每年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托育服務的穩定與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存續期間之準公共托嬰中心;申請獎助日前 1 年內無違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之情事;聘僱之托育人員,2025 年 1 月起任職未滿 3 年者,固定薪資至少 33,200 元以上;聘僱之托育人員,任職滿 3 年者之次年度 1 月起,固定薪資至少 36,200 元以上;聘僱之托育人員,任職滿 6 年者之次年度 1 月起,固定薪資至少 39,200 元以上
・不可申請:違反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或不符合獎助規定事項,應即停止獎助,並追繳自違規事實發生當月起已領取之獎助金;經社會局(處)發現獎助資料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應繳還全部獎助經費外,並依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4 款規定終止準公共契約,自終止之日起,2 年內不得再提出簽約及獎助申請
・定額獎助 - 設施設備費:每名兒童每年 2,000 元 (依前一年度最高實際收托人數核算)
・定額獎助 - 營運費:依前一年度最高實際收托人數核算獎助級距,並採認同一機構任職年資核算獎助額度,例如收托 25 名兒童,營運費級距為 342,000 元
・專案認定獎助 - 設施設備費:每名兒童每年 2,000 元 (依前一年度最高實際收托人數核算)
・專案認定獎助 - 營運費:核實獎助薪資差額,依當年度每月實際收托人數核算所需托育人員數,排除優化照顧比 1:4 所增聘人力
・專案認定獎助 - 托育人員年資 1 年薪資差額補助:最高 83,000 元/人/年 (固定薪資從 28,000 元提高至 33,200 元)
・專案認定獎助 - 托育人員年資 4 年薪資差額補助:最高 135,000 元/人/年 (固定薪資從 30,000 元提高至 36,200 元)
・專案認定獎助 - 托育人員年資 7 年薪資差額補助:最高 192,000 元/人/年 (固定薪資從 33,000 元提高至 39,200 元)
・獎助經費可核銷項目 - 設施設備費:用於購置與兒童照顧相關之托育、遊戲、安全設施設備,例如監視錄影設備、防焰地墊、教玩具、冷暖空調、除溼清淨機等
・獎助經費可核銷項目 - 營運費:用於年度規費 (如房屋稅、地價稅)、基本支出費用 (如水電費、瓦斯費、環境清潔、消毒費、電話費、網際網路費)、雇主負擔之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相關檢驗費或保險費
・申請方式:至衛生福利部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提升服務品質獎助申請作業」運用線上申辦列印相關表件,再將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至社會局(處)
・重要時間點:每年 10/1 ~ 11/30 辦理核銷;社會局(處)受理申請後,應於托嬰中心備齊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核定函通知審核結果;經費撥付:第 1 期撥付全年核定經費最高 70 %,第 2 期撥付賸餘經費
・注意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薪資優於該標準者,從其規定;托嬰中心立案未滿 1 年,如未有前 1 年度最高收托人數者,得以申請當年度最高收托人數申請設施設備費;申請時,應採匯款方式覈實撥付 1 月或 2 月員工薪資並檢附匯款證明。倘托育人員因故無法採匯款方式,可採簽收領據方式核銷,檢附員工切結書並於切結書說明金融帳戶無法匯款原因;申請獎助時,除固定薪資應符合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外,檢附之勞、健保及勞退繳款證明,應符合應投保薪資;倘未及辦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俟其補正後核定;本獎助及托嬰中心照顧比優化獎助,倘同時亦申請照顧比優化獎助增聘托育人力,有關雇主負擔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額度之核銷金額,應先扣除該增聘托育人員有關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之核銷經費;托嬰中心為租賃者,房屋稅及地價稅無法認列為營運成本。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屬托嬰中心營運成本,倘繳款單據之繳款人為房東,得以托嬰中心立案地址辦理核銷;設施設備費與營運費,核銷時得相互勻支。倘勞健保、勞退之核銷費用,已達申請總額度,無須再檢附其他設施設備費收據;托育人員固定薪資,採認同一托嬰中心任職年資,核算獎助額度。倘托嬰中心與托育人員經勞資協商之薪資優於規定者,不在此限。惟申請專案認定者,薪資差額依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核算;托育人員年資計算:持續在該托嬰中心任職,採計專任托育人員期間,兼任 (及替代人力) 期間不予列計。離職後再回任同一機構,年資則重新計算;托嬰中心被檢舉未依規給薪或未補發薪資,經查證屬實,除應繳還全部獎助經費外,且自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補助,並終止合作契約;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其相關法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裁處者(含限期改善),惟尚未達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則獎助之核定基準,當年度或次年度得減列最高 20 %;曾因違規終止準公共契約期間調漲收費價格者,2023 年起重新簽訂合作契約,簽約當年度以申請設施設備費為限;曾因違規終止準公共契約期間維持原收費價格者,2023 年起重新簽訂合作契約,得申請營運費及設施設備費;2024 年起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準公共托嬰中心,簽約當年度 (10/1 ~ 11/30) 以申請設施設備費為限,簽約之次年起 (每年 2/1 ~ 3/31) 得依前一年度最高收托人數申請營運費及設施設備費;2023 年簽約之準公共托嬰中心,於 2025 年起 (每年 2/1 ~ 3/31) 得依前一年度最高收托人數申請營運費及設施設備費;新成立之準公共托嬰中心,「上年度決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與本年度預算比較」欄位,自成立次年起始需填寫;本獎助係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18 年至 2025 年)」辦理,2025 年仍賡續提供補助,惟是否得申請專案認定,應由托嬰中心衡酌,至往後年度則視政策運作滾動修正

【金額/折扣】

最高342,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2/1 ~ 3/31;活動:2025/01/01 ~ 2025/12/31

【應備文件】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領據、分期申請(核銷)表、1 月薪資清冊、薪資匯款證明、員工簽收領據 (無匯款證明者)、營運費差額清冊 (採專案認定者需檢附)、最近 1 個月勞、健保繳款證明、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最近 1 個月勞退繳款證明及提繳名冊、當年度 1 月至 12 月預算表、前一年度收支餘絀結算表 (2024 年起提供)、補發 1 月員工薪資證明 (2025 年 2~3 月申請時需檢附)、2022 年 12 月薪資清冊 (採專案認定者需檢附)

【注意事項】

文案為問答集形式,內容詳盡。部分申請期間和項目細節依托嬰中心簽約年度和申請類型而異,已盡量整合。薪資標準和補助額度有明確級距。

資料來源:https://ws.hsinchu.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OC9yZWxmaWxlLzEwMDg3LzI1MDQ1MS9mZDMxYTNlMi1lNTIzLTQyNGYtOWQ0MS1iNWUzNjQ2MWQzYzgucGRm&n=5o%2bQ5Y2H5rqW5YWs5YWx5omY5ayw5Lit5b%2bD5omY6IKy5pyN5YuZ5ZOB6LOq542O5Yqp5ZWP562U6ZuGMTE0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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