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
・這項獎助計畫旨在提升準公共托嬰中心的托育服務品質。托嬰中心可於指定期間內,檢具相關申請資料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政府將按比例撥付第一階段(70%)的獎助款項。托嬰中心需在後續指定期間內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將撥付第二階段(最高 30%)的款項,以支持托嬰中心持續改善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托嬰中心;符合第 24 點第 1 項規定
・提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按比率撥款,分兩階段撥付(第一階段 70%,第二階段最高 30%)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審核;托嬰中心需於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辦理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核銷後 30 日內完成審核
・注意事項:應備文件不全或錯誤需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符合規定將不予獎助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申請表所列資料(初次申請)、核定函(核銷時)、核銷申請表所列資料(核銷時)
申請期間未列年份,僅有月份日期。文案未提供「第 24 點第 1 項規定」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