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育有未滿2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自 2023 年 1 月起取消排富限制。這項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每月依子女排行發放 5,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申請對象為設籍臺南市且未滿2歲的兒童,並須符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等條件。家長可透過線上、臨櫃、郵寄或新生兒戶政代收等方式提出申請,最晚須於兒童滿2歲生日前1天完成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之未滿2歲兒童;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不可申請:兒童已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申請人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第1名子女:每月補助 5,000 元
・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 6,000 元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補助 7,000 元
・申請方式:臨櫃:檢具應備文件,至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各區公所間可互相代收代轉案件。郵寄:檢具應備文件,郵寄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戶政代收: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於戶政事務所填寫「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戶政版申請書」,並繳交應備文件,由戶政代收代轉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辦理。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注意事項:線上申請需於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兒童戶籍遷移3日後再進行申請,並使用健保卡「卡號」驗證。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原領有育兒津貼,欲改申請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請主動致電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以利托育補助撥款作業。解除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後,請務必即時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未滿2歲育兒津貼無法追溯跨年度之補助。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狀況變動,否則可能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領取津貼。領有本津貼兒童,經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通知兒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應自次月起暫停發放,待社工會面訪視並撤除協尋後,始得補發暫停期間育兒津貼與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