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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綜合津貼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旨在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的經濟負擔。設籍臺南市的低收入戶家庭,若孕婦懷孕滿 4 個月以上且有特定早產、流產、難產紀錄,或產婦於分娩 3 個月內、嬰兒於出生 3 個月內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皆可提出申請。符合資格者,孕產婦每 3 個月可領取 2,000 元(每胎限 2 次),嬰兒則可領取 12,000 元(限 1 次)。申請人需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低收入戶;自申請日起算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懷孕滿 4 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出生 3 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孕(產)婦營養補助:每人每三個月 2,000 元,每胎以申請 2 次為限
・嬰兒營養補助:每人 12,000 元,以申請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 7 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並函送主管機關辦理複審及撥款
・注意事項:申請人以孕(產)婦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以專簽辦理;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同時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戶籍謄本、領款收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或指定他人具領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孕婦應明列懷孕達四個月以上、曾有早流產、難產之紀錄,而且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產婦應明列分娩日期,而且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嬰兒應載明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嬰兒出生證明正本(受補助對象為嬰兒者,併應檢附)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事實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無固定日曆日期。聯絡電話和地址未明確列出承辦單位資訊。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90&s=437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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