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協助設籍臺南市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服務。補助項目包含自費療育費用及交通費,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申請人需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不可申請:已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已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等相同性質之補助;同月份重複請領;已在本市任一家早療機構接受療育並由機構代為申請療育金者;經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重新評估後認定為發展正常者;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文件者;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者;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一般療育費:進行自費療育項目,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不含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分負擔
・一般交通費:每人每次補助 200 元(同一天於同一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合計: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合計: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
・申請方式: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撥款時間以區公所初審完畢並送件至本局日期為主,如公所送至本局日期為 5 號則當月底撥款;5 號以後則為下個月底
・注意事項: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每個月以提出申請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