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出居家安胎服務補助,旨在支持因懷孕需安胎或休養的婦女,減輕其在生活上的壓力與負擔。凡經醫師診斷須居家安胎或休養,且設籍臺南市或配偶設籍臺南市的孕婦(含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皆可提出申請。本補助每人每胎最高可獲 11,000 元,採實支實付方式核發,涵蓋多項勞務服務費用。補助項目包括回診計程車交通費、代買餐食或生活用品等代辦勞務服務費(每次最高 130 元)、居家清潔整理等家務協助費(每 30 分鐘最高 195 元)、備餐服務的餐食照顧費(每次最高 310 元),以及居家護理師訪視費(每趟 1,050 元,最多 4 趟)。申請人應於產後 3 個月內,備妥診斷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收據等文件,郵寄或親送至社會局少年及婦女福利科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醫師診斷懷孕且須安胎或休養;設籍臺南市民,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孕婦(含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
・居家安胎服務補助:每人每胎最高補助 11,000 元
・回診交通費:核實支付,搭乘計程車車費
・代辦之勞務服務:每次最高補助 130 元
・家務協助:每 30 分鐘最高補助 195 元
・餐食照顧:每次服務時間應至少為 1 小時,備餐 1 次最高補助 310 元
・居家護理師訪視費:每趟 1,050 元,最多補助 4 趟,上限金額為 4,200 元
・申請方式:請於產後 3 個月內檢具文件郵寄或親送至社會局少年及婦女福利科
・重要時間點:經費用罄,由本局公告停止受理
・注意事項:本計畫為一次性申請,各補助項目應併為提出。符合本局補助資格之清潔公司、代辦機構或家務管理公司,需為合法立案之工商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