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凡符合我國籍、未滿 2 歲、已完成出生登記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或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兒童,其雙親或監護人即可提出申請。津貼採每月發放,金額依核定結果而定,並針對第 2、3 名以上子女提供加碼。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兒童戶籍地的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辦理,亦可郵寄申請。此外,申請家庭還可選擇免費的育兒指導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申請人為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述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育兒津貼:每月發給新臺幣 元,依核定結果而定
・第 2、3 名以上子女加碼:金額未明確列出
・免費育兒指導服務:親職諮詢、到宅育兒指導(親職示範、餐點預備、環境安全指導、家務指導)
・申請方式:向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辦理,可郵寄申請(以郵戳為申請日)或親送
・注意事項:解除托育服務後須即時重新申請;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文件資料未齊備者,應於收到書面或線上申辦登載之電子信箱通知 14 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津貼發放規定: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