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政府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提供 0 至未滿 5 歲幼兒的家庭育兒津貼。針對 0 至未滿 2 歲幼兒,依家庭經濟狀況每月補助 2,500 元至 5,000 元,第三胎以上每月再加發 1,000 元。2 至 4 歲未入園幼兒則每月補助 2,500 元。申請對象須符合家戶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父母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等條件。申請人可至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年齡為 0 至未滿 5 歲;家戶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父母申請期間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者
・不可申請: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額度低於本津貼者應補足差額);領取 0 至未滿 2 歲育兒津貼者,不得於同時間再接受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之服務;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0 至未滿 2 歲育兒津貼(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 5,000 元(若該名兒童為第三胎,每月 6,000 元)
・0 至未滿 2 歲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 4,000 元(若該名兒童為第三胎,每月 5,000 元)
・0 至未滿 2 歲育兒津貼(一般家庭,所得稅率未達 20 %):每名兒童每月 2,500 元(若該名兒童為第三胎,每月 3,500 元)
・2 至 4 歲未入園育兒津貼:每名兒童每月 2,500 元
・申請方式:到兒童戶籍所在地的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申請表提出申請
・已是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或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對象,免重複申請,本部社家署會直接轉案發放;第三胎以上子女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三個(含)以上者。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均列入排行計算;中央育兒津貼是全國一致性補助,透過各地方政府協助發放,無設籍限制;育兒津貼與地方自辦育兒津貼原則上擇一領取,地方政府各項育兒津貼將逐步落日;生育補助、生育給付可與中央育兒津貼重複請領
最高6,000元
申請表、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地方政府指定銀行)帳戶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文案為 Q&A 形式,主要說明政策內容,非單一申請公告,故無明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2-4 歲育兒津貼在 Q5 僅提及每月 2,500 元,未明確列出低收/中低收/第三胎加碼金額,故僅列出 Q5 明確提及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