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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國民健康署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旨在減輕不孕夫妻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的經濟負擔。此方案針對經醫師診斷為不孕且符合特定條件的夫妻,提供最高 150,000 元的補助。申請對象需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我國國籍並完成結婚登記,且妻的年齡未滿 45 歲。補助金額依家庭收入、妻的年齡及申請次數而有不同級距,並透過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協助線上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有我國國籍;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妻的年齡未滿 45 歲
・不可申請:妻的年齡滿 45 歲;不符合胚胎植入數規定者;已切除子宮之婦女;已用完該胎補助次數且未懷孕生產(活產或死產)者;受術妻再婚且未懷孕生產者;施術日期未於申請日起 1 年內完成該次申請療程者;在申請日以前確認是否進行試管嬰兒療程之相關檢查評估費用;故意規避胚胎植入數限制者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50,000 元/各胎第 1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100,000 元/各胎第 1 次:僅胚胎植入者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0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6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僅胚胎植入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6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僅胚胎植入者 2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130,000 元/各胎第 1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70,000 元/各胎第 1 次:僅胚胎植入者 5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8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各胎第 2、3 次:僅胚胎植入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限未滿 40 歲):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 60,000 元/各胎第 4-6 次(限未滿 40 歲):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 40,000 元/各胎第 4-6 次(限未滿 40 歲):僅胚胎植入者 20,000 元
・補助次數:受術妻年齡未滿 40 歲者,最多補助 6 次
・補助次數:受術妻年齡 40 歲以上且未滿 45 歲者,最多補助 3 次
・補助範圍: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包括誘導排卵、取卵、取精、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植入及懷孕確認等手術及處置
・不補助項目:人工授精(AIH)、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
・不補助項目:捐贈人捐卵/捐精產生之營養費、檢查、醫療、損失工時及交通費用等
・不補助項目:胚胎著床前染色體篩檢(PGS、PGTA)、子宮內膜容受性篩檢(ERA)及單純凍卵
・不補助項目:申請日以前確認是否進行試管嬰兒療程之相關檢查評估費用
・申請方式:透過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協助線上申請
・國民健康署審查作業時間 30 日內完成審查,經核撥之日起一個月內逕予匯款至申請人帳戶;申請日後 1 年內未完成施術,系統會自動註銷補助編號;核准診療期間期滿日起 6 個月內需申請費用補助,逾期不予補助;展延申請次數以 1 次為限,且補助之診療期間至多延長 1 年;須等待第 1 次補助申請結案,才可進行第 2 次補助申請;補助金額免納所得稅,但受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扣除接受補助部分後的自費醫療費用,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額;使用政府稅額試算軟體時,需自行扣除人工生殖補助金額,避免後續補稅;補助申辦進度可至 https://artm.hpa.gov.tw/query/ 查詢;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名單可至國民健康署官網查詢;受術妻年齡依申請日期的月份計算;若不符合胚胎植入數規定,不予補助全部療程費用;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核准診療期間完成療程,可申請展延;每次申請補助都會有補助申請案編號;不同次施術,不限定在同一家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施術;在申請日以前確認是否進行試管嬰兒療程之相關檢查評估費用不予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期間】

2025/11/01(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申請人匯款帳戶資料或匯款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具我國國籍之夫妻一方)、補助資格審查表(需夫妻雙方簽章)、醫療費申請表(需夫妻雙方簽章)、委託書(若一方無法到場)、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等(若後續自然懷孕生產或自費人工生殖生產,用於重新計算胎次)、相關證明文件(展延申請用)、施術結果證明書影本(若跨機構施術)、施術補助項目費用表影本(若跨機構施術)

【聯絡方式】

電話:02-255809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未提供明確起訖日期,故設為 null。活動期間依方案推動日期設定為起始日,無公告截止日。補助金額依受術妻年齡、申請次數、施術方案及收入狀況而有複雜的級距,已詳列於項目中。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ashx/GetFile.ashx?lang=c&type=1&sid=81dbd8109c4f44e78011e28a9862e5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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