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育有未滿2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自2023年1月起取消排富限制。設籍臺南市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兒童,其家庭可依子女排行獲得每月 5,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的補助。申請方式多元,可透過臨櫃、郵寄、戶政事務所代收或線上平台辦理,申請人需在兒童滿2歲生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設籍臺南市且未滿2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不可申請: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出養或認領;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申請人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第1名子女:每月補助 5,000 元
・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 6,000 元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補助 7,000 元
・申請方式:臨櫃(至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各區公所間可互相代收代轉案件)、郵寄(郵寄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戶政代收(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於戶政事務所填寫「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戶政版申請書」,並繳交應備文件,由戶政代收代轉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辦理)、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注意事項:線上申請需於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兒童戶籍遷移3日後再進行申請,並使用健保卡「卡號」驗證;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原領有育兒津貼,欲改申請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請主動致電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解除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後,請務必即時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且無法追溯跨年度補助;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親屬關係變動、接受托育服務等情形;文件資料未齊備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書面或線上申辦登載之電子信箱通知14個工作天內補正,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日為受理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