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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新竹市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新竹市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本津貼按月發放,對象為設籍新竹市且符合資格的我國籍未滿 2 歲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須未將兒童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且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申請人需填寫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津貼金額會依兒童的排行序核定,但具體金額未在文件中載明。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且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申請人為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父母一方處 1 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父母離婚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因前述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育兒津貼:按月發放,金額依兒童排行序核定
・申請方式: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
・審核未齊備者,應於 14 個工作天內補正;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兒童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核定機關按月發放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 (第一次申請案件不在此限);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相關變動事項;不符合發放資格而領取津貼者,應於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申請人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津貼;核定機關得查調戶籍等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配合查核;領取津貼應支用於兒童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發放

【應備文件】

本申請表、監護人雙方身分證影本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如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一方或受補助兒童郵局帳號影本、監護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附護照影本者須另附無居留證切結書)、第 2 名 (含) 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在監執行證明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 (依申請人實際狀況檢附)

【聯絡方式】

地址:新竹市各區公所

【注意事項】

文案未明確列出育兒津貼的具體金額。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但為常態性受理。

資料來源:https://society.hccg.gov.tw/uploaddowndoc?file=Daycare/202301091457430.pdf&filedisplay=112%E5%B9%B4%E8%82%B2%E5%85%92%E6%B4%A5%E8%B2%BC-%E7%94%B3%E8%AB%8B%E8%A1%A8.pdf&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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