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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各項福利與居留優惠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內容簡介】

・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國發會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旨在簡化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在臺工作與居留程序,並提供長期留臺誘因及完善社會保障。本法涵蓋多項福利,包括放寬工作許可條件、核發尋職簽證與數位遊牧簽證、提供就業金卡、簡化居留與永久居留申請、以及租稅優惠、全民健保、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及長照服務等社會保障,旨在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定義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上述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親屬
・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
・實驗教育工作者:納入本法適用對象
・短期補習班:得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及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師
・學校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者:向教育部申請工作許可
・教育部公告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之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 2 年工作經驗
・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教育部公告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學之畢業生: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來臺從事專業工作
・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畢業:延期居留期間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尋職簽證:針對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之外國專業人才核發,總停留期間最長 6 個月
・數位遊牧簽證: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一定條件者,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 2 年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從事專業工作,工作許可期間最長 5 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就業金卡 (個人工作許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有效期間 1 ~ 3 年,符合條件者得申請延期
・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符合一定居留條件者,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其依親親屬亦同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 6+6 個月,其依親親屬亦同
・外國專業人才:連續居留一定年限得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連續居留一定年限得申請永久居留(符合一定條件者居留一定年限即可申請永久居留)
・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 1 ~ 3 年期間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後,其依親親屬得於居留一段期間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依親對象為外國專業人才者 5 年;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 3 年;依親對象為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 1 年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探親停留簽證,總停留最長 1 年;已投保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者,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
・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出國 5 年以上未曾入國,始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起 5 年內:享有超過部分折半課稅,以及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之優惠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屬雇主及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加入全民健保不受健保 6 個月等待期限制
・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及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居留滿 10 年且取得永久居留,為經鑑定及評估符合身心障礙者: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
・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居留滿 10 年且取得永久居留,並滿 65 歲或身心障礙者:經失能評估可申請長照服務
・申請方式:依不同申請項目,申請人可向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2025 年修正案部分條文(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定自 2026/06/30 施行;其餘條文自 2026/01/01 施行

【金額/折扣】

300萬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聯絡方式】

電話:02-2316-5300|地址:100223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

【注意事項】

頁面描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各項福利與居留優惠,涵蓋工作、居留、稅務及社會保障等多方面。附件內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與本頁面主要描述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針對對象及法源不同,故附件文件未納入應備文件欄位。

資料來源: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E6309CCCA6ED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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