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推動創育機構轉型,建構新型態創育生態系,特別推出「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補助計畫」。本計畫旨在透過補助依法設立的公司、公私立大專校院或法人機構等創育機構,協助其孕育創新及新創企業,並提供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申請單位可依自身資源能量,選擇申請 200 萬元、400 萬元或 700 萬元三種補助額度。申請方式採線上作業,需填寫計畫申請表並撰寫計畫書,將應備文件上傳至線上平台。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設立之公司、公私立大專校院或法人機構;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計畫主持人須由主導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之管理者擔任;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國際育成或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個別申請;由具不同專長之單位聯合申請
・不可申請:不得重複提案;執行人/單位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執行人/單位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執行人/單位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或一年內有退票紀錄;執行人/單位於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補助創育機構:分為 2,000,000 元、4,000,000 元及 7,000,000 元三種補助額度
・經費編列原則:政府補(捐)助款及自籌款用於直接薪資不得超過總經費的 40 %
・國外旅費:單一出國計畫經費來自政府補(捐)助以不超過 50 % 為原則
・廣宣費:不予支應,如有需求得以自籌款支應
・委託服務金額:不得超過「其他業務費」總金額的 50 %
・設備及設施整建費:政府補(捐)助款不予支應,可自行以自籌款支應
・管理費:政府補(捐)助款不予支應
・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作業,請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並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至線上申請平台
・申請單位可依自身資源及能量,擇定欲申請之補(捐)助額度;如經審查申請組別補助額度已滿,得由審查委員評估轉入其他組別;聯合提案須由其中 1 家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單位亦可結盟協作單位申請,其協作單位之創育機構得同時申請不同規模補助金額作為主導單位;協作單位同時獲補助,績效成果不得重複提報及認列;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捐)助者金額,本署得不予補助;計畫補(捐)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捐)助額度,申請單位不得異議;計畫執行期間,若涉及計畫主持人變更、經費一級科目調整(含自籌款與補助款)、出國計畫變更等重大事項,原則上應符合計畫原定目標及必設與自設指標不得變更,且補助經費不得增加之原則;一級科目間經費不得相互流用,二級科目(含以下級科目)之經費得以流用且各項經費支用須與創業育成營運及輔導業務有關;計畫核定通過後,需於專管系統對應之欄位輸入各項資訊後,將專管系統產製之報表列印並裝訂於營運計畫書中;凡於計畫執行期間曾符合新創企業身分者,皆得認列為該年度培育之新創企業;所培育之新創及中小企業皆須符合所擇定之定向培育主題,方得認列
最高7,0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5/10/27
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備文件資料(上傳至線上申請平台)、創育聯合申請/協作合作協議書(個別申請且無協作單位者免付)、計畫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適用)、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115年計畫人力配置表、115年計畫經費預算表、115年出國計畫編列表(無則免附)、近2年(113-114年)培育企業亮點案例、114年培育企業輔導及服務列表
電話:(02)7756-6176#7265、7257、7262|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7號4樓 中小企業創新育成協調中心 (中國文化大學創新育成部)
申請期間的起始日為「公告日」,但網頁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故以「即日起」表示。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startup.sme.gov.tw/incubator/news/68d2431cde1b4a5e8b10f7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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