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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4-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旨在協助一定所得以下且無自有房屋的個人或家庭減輕租屋負擔。本專案提供每戶每月最高 2,000 元至 8,000 元的租金補貼,並針對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及經濟/社會弱勢族群提供額外加碼。申請人需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 3 倍。申請方式以線上為主,也可透過郵寄或臨櫃辦理,111年度已核定並有撥款紀錄的舊戶將自動帶入,無須重新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 3 倍;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租賃房屋不得載有僅供居住以外其他用途;租賃房屋建物用途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不得為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 5 款或第 6 款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租賃房屋不得為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每月租金不得超過表 5 之租金上限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家庭成員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11 點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辦理;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2 項規定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入住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 2 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 2,000 ~ 8,000 元,依租賃房屋所在地、家庭成員人數、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等條件分級加碼
・單身青年加碼:成年未達 40 歲單身者,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2 倍
・新婚家庭加碼:結婚 2 年內,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3 倍
・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加碼:1 人 1.4 倍、2 人 1.6 倍、3 人 1.8 倍,逾 3 人者每增生育 1 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 倍
・經濟弱勢加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4 倍
・社會弱勢加碼:特殊境遇家庭、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65 歲以上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 1.2 倍
・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郵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注意事項:房東無須取得同意即可申請,房客申請通過後,房東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 15,000 元免稅額、房屋稅及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賦優惠

【金額/折扣】

8,000元

【期間】

2023/07/03 ~ 2024/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定期租賃契約影本、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審查基準日前 1 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對於子女以外之人有監護職務者,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租賃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者,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並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曾申請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者,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聯絡方式】

電話:(02)7729-8003|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 ~ 18:00

【注意事項】

頁面為問與答形式,內容詳盡。補貼金額分級複雜,依地區、家庭成員人數、經濟/社會弱勢身分等條件計算,詳情請參考內文表格。申請人資格條件包含家庭所得限制,需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 3 倍。舊戶自動帶入,新戶需線上或書面申請。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y=112&n=%E5%95%8F%E8%88%87%E7%AD%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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