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新北市政府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推出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申請。房屋所有權人經審查通過成為公益出租人後,其房屋稅率將比照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1.2 % 課徵,地價稅率則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課徵。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以享有稅務優惠。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經新北市政府審查通過;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房屋稅率:比照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1.2 % 課徵
・地價稅率: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課徵
・申請方式: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
公益出租人申請書、申請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委由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承租人有申請租金補貼者: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合格函(如住宅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等之核定函或合格函,可由機關代為查調)、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承租人之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同意書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查調者,免予檢附)、貼足 43 元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電話:1999 (新北市境內) 或 (02)8979-8800|地址:220242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 ~ 18:00 (國定假日除外)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nths.ntpc.gov.tw/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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