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旨在活絡租賃市場並協助民眾安居。此計畫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房東將閒置住宅出租給符合資格的民眾。房東參與可享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減免,以及每年最高 10,000 元的修繕補助(最長 3 年共 30,000 元)、居家安全保險費每年最高 3,500 元,並可獲得公證費補助。承租民眾則可依身分獲得每月最高 7,200 元的租金補助,並享有公證費補助及代墊租金服務。計畫鼓勵房東釋出房屋,同時保障弱勢及一般民眾的居住權益,由專業租屋服務事業提供管理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房東:為出租住宅之所有權人(自然人或私法人);房客: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一般戶、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者;房客:未享有政府辦理租金補貼,且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但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放棄已取得租金補貼或承租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者,不在此限);租屋服務事業: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租屋服務事業: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查文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房東:出租住宅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房東:出租住宅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且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東:出租住宅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零售業」,或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並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東:出租住宅不符合前三目規定,但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房客:未設籍於當地,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此類以一般戶為原則,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身分者不在此限);房客: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察及消防人員(不受一定所得以下之限制)
・不可申請:房東:出租住宅屬合宜住宅者;房東:提供不實資訊、不符實際出租情形或有出售可能性之情事;房客: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不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承租或領取租金補助資格者
・房東稅賦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減免
・房東開發費: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者,每件以不超過 1.5 個月簽約租金計算,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27,000 元,每件出租物件開發費以補助 2 次為限
・房東媒合費: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者,每件以不超過 1 個月簽約租金計算,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20,250 元,每件出租物件之媒合費以補助 3 次為限
・房東包管費: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者,每件每月核給最高每月簽約月租金金額 25 %,最高補助 4,500 元,最低 500 元
・房東代管費: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者,每件每月核給最高每月簽約月租金金額 20 %,最高補助 4,050 元,最低 500 元
・房東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 10,000 元,最長補助 3 年,共計最高補助 30,000 元
・房東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每年每處最高補助 3,500 元
・房東租屋契約公證費:臺北市、新北市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4,500 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3,000 元
・房客租金補助:每件每月最高補助 7,200 元,並分級核撥(包租案件: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價格 8 折承租;經濟或社會弱勢戶第一類政府補助 12.5 %之簽約租金;第二類政府補助 37.5 %之簽約租金。代管案件: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價格 9 折承租;經濟或社會弱勢戶第一類政府補助 22.5 %之簽約租金;第二類政府補助 44.5 %之簽約租金)
・房客租屋契約公證費:臺北市、新北市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4,500 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每件每次最高補助 3,000 元
・房客代墊租金:每件最多不得超過簽約租金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辦理
・注意事項: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為 3 年,再與入住者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少 1 年,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租賃契約截止日止。租屋媒合案件住宅所有權人與入住者簽訂之租賃契約租期至少 1 年,自住宅所有權人與租屋服務事業簽訂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之日起算 3 年止。租賃契約辦理續約者,租屋服務事業應重新協助入住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格審查。申請人得以共住方式(無需有親屬關係)提出申請。已轉租或媒合之案件,如原出租人及承租人辦理續約、變更住宅所有權人或更換租屋服務事業,且出租住宅及承租人不變者,承辦或承接之租屋服務事業,不得請領開發費或媒合費。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案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後,尚未與入住者簽訂租賃契約前,須繳納之每月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由租屋服務事業自行負責。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案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後,尚未與入住者簽訂租賃契約前,租屋服務事業不得就該住宅作其他用途使用,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有供作其他用途使用之情形,租屋服務事業須將政府已補助之服務費用全數繳回
最高30,000元
房東申請出租住宅應備文件:/申請書/租賃契約辦理公證切結書/申請人證明文件(如為代理人需檢附授權書)/建物相關證明文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出租案件調查表、房客申請承租住宅應備文件:/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文件/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證明文件、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應備文件:/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書/出租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租賃契約影本/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影本
電話:地方政府 1999 市民專線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02)2100-6360
頁面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的總覽,詳細的第二期計畫內容來自附件。針對個人/房東/房客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頁面及附件均未提供明確的日曆日期,僅有計畫推動起始時間及服務事業的合約期限。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4.aspx?mode=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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