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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營建署推動「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旨在減輕國民租屋負擔。本計畫提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並設有加碼機制。申請對象為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自有房屋的國民,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須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三倍。申請人需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租賃契約、金融機構帳戶證明等文件,向主辦或協辦機關提出申請。本計畫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租屋族群獲得實質的居住支持。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下列任一成年或未成年條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已成年;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依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有房屋且無二(八)第二目至第四目情形者);申請二件以上者,經協辦機關書面限期七日內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租賃房屋為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同條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租賃房屋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每月租金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申請時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且未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每月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
・補貼金額分為三級:第一級(家庭成員二人以上且有低收入戶身分者;或家庭成員三人以上且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第二級(非屬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第三級(家庭成員一人且未滿四十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補貼金額加碼:單身青年 1.2 倍、新婚家庭 1.3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一人 1.4 倍,二人 1.6 倍,三人 1.8 倍,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增加 0.2 倍)、經濟弱勢 1.4 倍、社會弱勢 1.2 倍(同時符合二種以上加碼身分者,擇高補貼)
・補貼金額範例:臺北市第一級最高 8,000 元,新北市(部分區域)第一級最高 5,000 元,其餘縣市(部分區域)第一級最高 3,600 元
・申請方式: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書件向主辦機關或協辦機關申請。可採線上申請(免附申請書)
・重要時間點:協辦機關與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注意事項:補貼期間以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經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金額/折扣】

最高8,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若無法使用者,可填具切結書指定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三,協辦機關可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協辦機關可協助認定者免附)

【注意事項】

實際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受理機關聯絡資訊需待主辦機關另行公告。補貼金額及所得基準詳見附表,金額依地區、家庭成員組成及弱勢身分而異,頁面未列出所有細項。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15/ch02/type2/gov10/num5/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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