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推動「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旨在減輕國民租屋負擔。此計畫提供租金補貼給符合資格的家庭,特別是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及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所得級別及租賃地點而異,並針對特定弱勢身分提供加碼。申請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並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賃地最低生活費三倍。申請時需檢附租賃契約、金融機構帳戶證明及相關身分文件,並確保租賃房屋符合規定。申請方式及詳細受理期間將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已成年,或未成年但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父母之一方已死亡且另一方非本國人;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或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張貼危險標誌、或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之房屋者不在此限);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並切結放棄原補貼、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並切結放棄社會住宅租金補助、或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者不在此限);租賃房屋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且建物用途具房屋稅籍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或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並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租賃房屋不得為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同條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租賃房屋不得為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不可申請: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且未依限擇一者;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特定情況除外);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特定情況除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出境滿 2 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
・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所得級別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詳見附表四及附表五
・補貼金額加碼:單身青年加碼 1.2 倍、新婚家庭加碼 1.3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一人加碼 1.4 倍、二人加碼 1.6 倍、三人加碼 1.8 倍(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 倍),經濟弱勢加碼 1.4 倍、社會弱勢加碼 1.2 倍
・申請方式: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主辦機關或協辦機關申請(可採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協辦機關與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
・注意事項: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舊戶之租金補貼,主辦機關應於前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次年度租金補貼;受補貼者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應依規定辦理變更或檢附新租賃契約;受補貼者有特定情事時,主辦機關應停止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款項;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申請或接受以後年度之租金補貼;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可提出不計入家庭成員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