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國民減輕租屋負擔。本計畫提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並設有加碼機制。申請對象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三倍。申請人需備妥租賃契約、金融機構帳戶證明等文件,向地方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已成年,或未成年但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部分情形不在此限,如放棄原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租金補助);租賃房屋具房屋稅籍且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或無房屋稅籍但切結居住事實並檢附證明;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
・不可申請: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經限期未擇一者;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租賃房屋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部分情形不在此限);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每月租金補貼:依家庭成員組成、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分為三級補貼金額,並依特定身分加碼。同時符合二種以上加碼身分者,擇高補貼。
・第一級補貼金額:臺北市 8,000 元;新北市、新竹縣市、桃園市、臺中市主要區域 5,000 元;臺南市、高雄市主要區域 4,000 元;其餘縣市及部分區域 3,600 元。
・第二級補貼金額:臺北市 5,000 元;新北市、新竹縣市、桃園市、臺中市主要區域 4,000 元;臺南市、高雄市主要區域 3,600 元;其餘縣市及部分區域 3,200 元。
・第三級補貼金額:臺北市 3,000 元;新北市、新竹縣市、桃園市、臺中市主要區域 2,400 元;臺南市、高雄市主要區域 2,200 元;其餘縣市及部分區域 2,000 元。
・加碼倍數:單身青年 1.2 倍;新婚家庭 1.3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一人 1.4 倍、二人 1.6 倍、三人 1.8 倍(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 倍);經濟弱勢 1.4 倍;社會弱勢 1.2 倍。
・申請方式: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書件向地方主辦機關申請(可採線上或書面方式)
・注意事項: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應於期限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或辦理變更。溢領租金補貼者應返還,並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申請或接受以後年度之租金補貼。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加害人分居,且另行租賃房屋者,申請人得提出不計入家庭成員切結書。
最高8,000元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或電子契約(需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若無法使用者,可填具切結書指定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方主辦機關可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或門牌證明;無法擇一檢附者,得檢附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
本頁面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的修正公告,而非實際的申請公告。文件中提及申請期間將由中央主辦機關另行公告,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皆為 null。文件中未提供具體的聯絡電話、地址及服務時間。補貼金額及加碼倍數詳列於附表四及附表五,已於「項目」欄位中摘要說明。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749&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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