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出「112至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旨在減輕國民租屋負擔。本計畫提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人數、是否具備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以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有所不同,並針對單身青年、新婚家庭及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提供加碼補貼。凡符合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國內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所得符合規定者,皆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以線上為主,亦可郵寄或臨櫃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已成年,或未成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具體金額依附表一規定);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租賃契約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且建物用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租賃房屋不得為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5款或第6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租賃房屋不得為24小時住宿式機構;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不可申請: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且未於限期七日內擇一者;家庭成員有作業規定第12點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
・每月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弱勢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詳見附表三及附表四
・補貼期間:以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計畫戶數:50萬戶,如申請截止時超過50萬戶,則符合資格者皆予以補貼
・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可至本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亦可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櫃辦理
・注意事項:舊戶經本署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補貼款項按月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主辦機關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2023/07/03 ~ 2024/12/31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定期租賃契約影本(需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若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六,協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者,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租賃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者,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
電話:(02)7729-8003|地址:105404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金額、所得基準、租金上限等詳細資訊在附表一、二、三、四中,頁面未直接列出具體數字。協辦機關聯絡資訊詳見附表五。弱勢身分證明文件詳見附表六。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legislation/law%26regu/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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