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住都中心提供社會住宅承租機會,開放給符合資格的民眾申請。申請人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含)以上或未滿 18 歲已結婚,且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家庭成員在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不得有自有住宅,並需符合家庭年所得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的限制。此外,設有優先戶資格,提供給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申請流程包含資格審查、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及交屋等步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含)以上,或未滿 18 歲已結婚;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低於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年所得(114年度為 1,440,000 元整);年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114年度為 59,150 元整)(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及完成清空點交與遷出程序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優先戶資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含孕有胎兒)、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65 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街友、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承租社會住宅:提供符合資格者於新北市承租社會住宅的機會
・申請方式:依公告受理申請,經審查、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公證後交屋
・注意事項:優先戶評點表列出各項優先資格的權重分數,同分者依亂數序號排序;育兒家庭戶、婚育戶、睦鄰戶、警消戶、一般戶有不同的抽籤排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