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住都中心
・新北住都中心提供社會住宅承租機會,開放給符合資格的民眾申請。申請人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含)以上或未滿 18 歲已結婚,且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家庭成員在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不得有自有住宅,並需符合家庭年所得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的限制。此外,設有優先戶資格,提供給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申請流程包含資格審查、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及交屋等步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含)以上,或未滿 18 歲已結婚;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低於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年所得(114年度為 1,440,000 元整);年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114年度為 59,150 元整)(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及完成清空點交與遷出程序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優先戶資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含孕有胎兒)、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65 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街友、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承租社會住宅:提供符合資格者於新北市承租社會住宅的機會
・申請方式:依公告受理申請,經審查、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公證後交屋
・注意事項:優先戶評點表列出各項優先資格的權重分數,同分者依亂數序號排序;育兒家庭戶、婚育戶、睦鄰戶、警消戶、一般戶有不同的抽籤排序方式
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孕有胎兒者,如診斷證明書、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及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並有醫院蓋章或醫師簽章,孕有雙胞胎以上者需另檢附診斷證明書)、社政主管機關(安養機構)出具之證明影本(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災民)、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電話:(02) 2957-1999|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114年度家庭年所得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已列出,但未說明是否每年更新或適用於未來年度。
資料來源:https://www.nthurc.org.tw/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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