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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經濟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允許原住民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在特定原住民族地區或指定海域內,免除申請礦業權即可徒手採取礦物。每次採取行為以三個月為限,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且寶石及玉類礦物限重三十公斤,其他礦種限體積十立方公尺。申請人需於採取前十四日,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報備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原住民身分;採取礦物之地點,應位於尚未核定礦業用地之原住民族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採取礦物應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之範圍,其面積應小於 1 公頃;採取礦物之方式,僅得以徒手為之;採取之礦物屬寶石及玉者,其重量應以 30 公斤為限;其他礦種者,其體積應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應於採取礦物之行為 14 日前,檢具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不可申請:採取人喪失原住民身分;採取礦物之地點經變更為非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地區、海域;所採取礦物重量或體積已達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之上限;經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管理人,或經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通知,要求停止採取行為;經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未取得公有土地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之同意書
・免申辦礦業權: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
・採取礦物行為期間:以 3 個月為限
・採取礦物範圍:面積小於 1 公頃
・採取礦物方式:僅得以徒手為之
・採取礦物數量限制:寶石及玉以 30 公斤為限;其他礦種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
・申請方式:檢具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收到備查資料後,應函知採取礦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如採取礦物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或國家自然公園區內,應函送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如屬公有土地者,應併同函送土地管理機關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提報表、採取人員名冊及其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位於私有土地者,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或管理人同意書、位於公有土地者,如該公有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或出租者,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之同意書、預計採取區域如位於國家公園或國家自然公園區內者,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或核准函、標示採取礦物所在地位置、範圍及面積之簡圖一份、標示有拍攝日期之採取前採取礦物所在地現況照片

【注意事項】

頁面未提供本辦法實際承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及地址,僅有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的聯絡資訊。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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