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經濟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原住民基於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辦法」,旨在保障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或指定海域,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可免申辦礦業權採取礦物。此辦法規範採取地點、面積、期間、方式及數量上限,例如採取行為以 3 個月為限,寶石及玉類礦物重量上限 30 公斤,其他礦種體積上限 10 立方公尺,且僅得以徒手為之。符合資格的原住民需於採取行為 14 日前,檢具相關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報備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原住民身分;採取礦物之地點,應位於尚未核定礦業用地之原住民族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採取礦物應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採取礦物之範圍,其面積應小於 1 公頃;採取礦物之行為期間,以 3 個月為限;採取礦物之方式,僅得以徒手為之
・不可申請:採取人喪失原住民身分;採取礦物之地點經變更為非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地區、海域;所採取礦物重量或體積已達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之上限;經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管理人,或經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通知,要求停止採取行為;經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未取得公有土地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之同意書
・免申辦礦業權
・採取寶石及玉:重量應以 30 公斤為限
・採取其他礦種:體積應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
・申請方式:應於採取礦物之行為 14 日前,檢具書圖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備查業務
提報表(附表)、採取人員名冊及其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或管理人同意書(位於私有土地者)、公有土地他項權利人或承租人同意書(位於公有土地且已設定他項權利或出租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或核准函(預計採取區域位於國家公園或國家自然公園區內者)、標示採取礦物所在地位置、範圍及面積之簡圖一份、標示有拍攝日期之採取前採取礦物所在地現況照片
電話:02-2311-3001 分機 612|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53 號|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 1:30 ~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