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旨在鼓勵僱用原住民的民間機構設置社會工作人員,以協助原住民員工適應職場並穩定就業。本補助對象為僱用 50 人以上原住民的民營公司、合作社或其他合法設立的民間機構。補助項目以一名社會工作人員的薪資為原則,其補助標準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的報酬標準計算。申請機構需檢具工廠登記證、申請書、原住民員工名冊及社工人員學經歷證明等文件,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費撥付採每三個月核銷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僱用原住民 50 人以上之民營公司、合作社或其他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
・社會工作人員薪資補助:以補助一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為原則,補助標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計算
・申請方式: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每三個月檢具文件送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
・注意事項:社會工作人員應優先僱用原住民或熟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之人員;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應立即停止補助並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請書、原住民員工之名冊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附申請前一個月僱用原住民之勞保卡影本)、社會工作人員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相關專業或經驗證明等文件
電話:02-8995-3456|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條件較為複雜,已在內容中簡述,詳細請參考原文。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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