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新北市政府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多項補助,旨在協助受害者度過難關並重建生活。補助項目涵蓋驗傷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就學就托、獨立生活以及庇護安置等費用。凡設籍新北市或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的家庭暴力、性侵害、性剝削或性騷擾被害人,皆可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各項補助金額與期限依個案情況而異,例如驗傷醫療最高補助 5,000 元,心理復健每人每年最高 24 小時,訴訟費用每人總額最高 165,000 元。申請時需備妥身分證明、收據、診斷證明、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所稱性侵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新北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
・不可申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於安置期間不得申請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申請獨立生活津貼或房屋租金補助之被害人,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不符合本要點規定;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家防中心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
・驗傷醫療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 5,000 元
・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每案依受委驗醫院收費標準支付補助費用
・醫師緊急出勤費用:每位醫師平日夜間(當日下午 4 時至隔日上午 8 時)及假日(當日上午 8 時至隔日上午 8 時)出勤採檢,每段期間最高補助 5,000 元
・心理復健費用(醫療院所治療):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依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辦理
・心理復健費用(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 - 個別心理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
・心理復健費用(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 - 家族團體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
・心理復健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 小時
・訴訟費用(第一審):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
・訴訟費用(第二審或第三審):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律師費用(警偵訊及每審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每案最高補助 55,000 元
・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 10,000 元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每人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 165,000 元
・緊急生活費用:依臺灣地區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額度補助,每人每次最多補助 3 個月
・就學就托費用(國小至高中職學雜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10,000 元,最多補助 3 學期
・就學就托費用(幼兒園學(月)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10,000 元,最多補助 3 學期
・就學就托費用(國小三年級以下課後安親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最多補助 3 個月
・就學就托費用(未滿 12 歲子女機構或居家臨托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600 元,最多補助 5 日
・就學就托費用(新生制服費):以補助一次為限
・獨立生活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按月核撥,補助期間以 3 個月為原則(經評估可延長 3 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且應於補助期間屆滿後 2 年內提出申請)
・房屋租金補助:第一個月最高補助 15,000 元,第二個月起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按月核撥,補助期間以 3 個月為原則(經評估可延長 3 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且應於補助期間屆滿後 2 年內提出申請)
・庇護安置費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依該主管機關收費標準核實補助,每次安置期間以 3 個月為原則(經評估可延長 3 個月)
・庇護安置費用(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600 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多一人增加 500 元,每次安置期間以 14 日為上限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心理復健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小時
・申請方式: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或緊急生活費用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應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動產每年合計未超過 80 萬元,不動產合併未超過 650 萬元。補助款項由本府家防中心匯入被害人本人帳戶;情形特殊無法匯入時,可申請匯入指定帳戶或以現金、不劃線支票兌領。
最高165,000元
驗傷醫療費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醫院按月函送申請費用明細表與請領清冊、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被害人之設籍證明、醫院領據正本、中央統一委驗醫院備齊請領清冊及醫院領據正本、新北市性侵害事件處理指定醫療機構採檢之醫師緊急出勤費用申請明細表暨請領清冊、驗傷單影本、心理復健費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領據正本、諮商輔導人員或機構開立收據或領據正本、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或判決書則免附)、諮商機構開立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本(須註明看診、諮商日期、諮商時數及諮商治療評估與處置摘要)、非於諮商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心理復健服務之被害人須檢附諮商師專業資格證件(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被害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含詳細記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領據正本、委任律師費用收據或領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尚未獲處分書或判決書,則檢附訴狀或聲請書狀影本等相關文件)、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緊急生活費用:被害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含詳細記事)、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或判決書則免附)、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社會工作師(員)之個案評估報告、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就學就托費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社會工作師(員)之個案評估報告、學雜費三聯單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正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獨立生活費用:社會工作師(員)之個案評估報告、租賃契約影本(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須附)、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庇護安置費用: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受庇護安置者之身分證明文件、費用明細表清冊、社會工作師(員)之個案評估報告、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或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性騷擾案件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相關證明文件(性騷擾案件被害人)
申請期限依各補助項目而異,通常為事件發生或收據開立後 3 個月至 1 年內。部分補助項目需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新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特定對象(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跟蹤騷擾被害人、性剝削兒童少年、性騷擾被害人)的補助項目範圍有所限制。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PrintFLAWDAT0202.aspx?fcode=C006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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