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新北市政府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親密關係暴力、跟蹤騷擾及性剝削等案件的被害人多項補助,旨在協助其度過難關並重建生活。補助項目涵蓋驗傷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就學就托、獨立生活及庇護安置等費用。申請對象須設籍新北市或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部分補助項目設有家庭收入及財產限制。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各項補助有不同的申請期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所稱性侵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申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緊急生活費用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申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緊急生活費用者,家庭動產價值每年合計未超過 800,000 元;申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緊急生活費用者,家庭不動產價值合併未超過 6,500,000 元;申請獨立生活津貼或房屋租金補助者,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申請性騷擾案件心理復健費用者,應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扶助之必要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新北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
・不可申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於安置期間不得申請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家防中心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
・驗傷醫療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 5,000 元;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依醫院收費標準支付;醫師緊急出勤費用每段期間最高補助 5,000 元
・心理復健費用:個別心理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家族團體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 小時
・訴訟費用:第一審最高補助 20,000 元;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補助 30,000 元
・律師費用:警偵訊及每審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最高補助 55,000 元;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 10,000 元;每人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 165,000 元
・緊急生活費用:依臺灣地區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額度補助,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就學就托費用:國小至高中職學雜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10,000 元(最多三學期);幼兒園學(月)費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10,000 元(最多三學期);國小三年級以下課後安親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最多三個月);未滿十二歲子女機構或居家臨托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600 元(最多五日);新生制服費補助一次
・獨立生活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按月核撥,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長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房屋租金:第一個月最高補助 15,000 元,第二個月起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按月核撥,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長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庇護安置費用:庇護於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依收費標準核實補助,每次安置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600 元,偕同親屬入住每多一人增加 500 元,每次安置期間以十四日為上限
・申請方式: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款項由本府家防中心匯入被害人本人帳戶,特殊情形可申請匯入指定帳戶或以現金、不劃線支票兌領;申請本要點所需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得經被害人同意後,由本府查調
最高165,000元
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正本(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或判決書則免附,適用於心理復健、訴訟、緊急生活費用)、社會工作師(員)之個案評估報告(適用於緊急生活、就學就托、獨立生活、庇護安置費用)、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適用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費用)、被害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含詳細記事)(適用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緊急生活費用)、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驗傷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驗傷醫療費用)、申請費用明細表與請領清冊(驗傷醫療費用,醫院掛帳方式)、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驗傷醫療費用,醫院掛帳方式)、被害人之設籍證明(驗傷醫療費用,醫院掛帳方式)、醫院領據正本(驗傷醫療費用,醫院掛帳方式)、新北市性侵害事件處理指定醫療機構採檢之醫師緊急出勤費用申請明細表暨請領清冊(驗傷醫療費用,醫師緊急出勤費)、諮商輔導人員、機構開立收據或領據正本(心理復健費用)、諮商機構開立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本(心理復健費用)、諮商師專業資格證件(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心理復健費用,非於諮商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服務者)、委任律師費用收據或領據正本(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律師委任狀影本(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訴狀或聲請書狀影本等相關文件(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申請時如尚未獲處分書或判決書)、學雜費三聯單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正本(就學就托費用)、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就學就托費用)、租賃契約影本(獨立生活費用,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須附)、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庇護安置費用)、費用明細表清冊(庇護安置費用)、性騷擾案件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相關證明文件(性騷擾案件心理復健費用)、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或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庇護安置費用)
電話:總機 1999 (新北市專用) 或 (02)2960-3456|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 13: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相對日期(如看診日起三個月內),頁面未提供固定日曆起訖日期。針對不同類型的被害人(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六歲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者、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受害者、性騷擾受害者),其可申請的補助項目範圍有所限制,詳見項目說明。申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緊急生活費用者,有家庭收入及財產限制,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經濟困難者可專案處理。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AT0202.aspx?fcode=C006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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