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推出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旨在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藝文團體並促進文化發展。設籍大園區的藝文工作者,以及區內立案的團體或法人皆可申請。每案最高可獲 20,000 元補助,用於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場地租用等經常性支出。申請者需在活動辦理日前 3 個月至 15 個工作天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大園區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自 2025/01/01 起至 2025/12/31 止受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桃園市大園區之藝文工作者;桃園市大園區立案團體、法人
・不可申請: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
・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0,000 元
・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
・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日前 3 個月起至 15 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 2 次為原則;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