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提供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每案最高可獲 20,000 元。此補助旨在提升觀音區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藝文團體及人才發展。申請對象為設籍觀音區的藝文工作者,或設立於觀音區內的桃園市立案團體、法人。活動需以觀音區為主題或於區內辦理,涵蓋音樂、戲劇、舞蹈表演、展覽及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活動。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觀音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桃園市觀音區之藝文工作者;設立於桃園市觀音區內之桃園市立案團體、法人
・不可申請: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
・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
・申請方式: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內檢附文件向觀音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送公所結報及核銷;若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者,應於當年度 12/20 前檢送文件辦理結報及核銷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 2 次為限
20,000元
2026/01/01 ~ 2026/11/30
申請表、計畫書、切結書、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依個案填寫)
電話:03-4732121#365
活動期間的「當年度」依頁面更新日期 115-05-31 判斷為 2026 年。申請期間為相對日期(活動辦理前三個月內),無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6248&s=139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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