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提供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每案最高可獲 20,000 元。此補助旨在提升龜山區的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藝文團體及培育人才。申請對象為設籍龜山區的藝文工作者,或於桃園市立案的團體、法人。符合資格者需在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備妥相關文件向龜山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桃園市龜山區之藝文工作者;於桃園市立案之團體、法人
・不可申請:政府機關;政黨;學校
・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0,000 元,用於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提出申請
・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 2 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補助項目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需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相關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若申請活動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應於當年度 12/31 前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公所得廢止補助;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助案件內容、期程或項目如有變更,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若有隱匿不實、拒絕查核、未依計畫執行、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延遲核銷等情形,公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款項,停止補助 1 至 2 年
20,000元
2026/01/01 ~ 2026/11/30
申請表、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團體)、實施計畫書、補助經費之切結書、計畫預算收支總表、計畫預算支出概算表
電話:(03)3203711 分機 715
申請期間為相對日期(活動辦理前一個月),非固定日曆期間,故填 null。頁面未明確指出龜山區公所的申請地址。
資料來源:https://www.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6248&s=11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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