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出「補助影視製作」計畫,鼓勵影視業者以桃園市的人文、歷史、地景為主題進行影片製作,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並促進觀光發展。本計畫提供每案最高 3,000,000 元的補助,總預算約 20,000,000 元。符合資格的影視業者,包括電影片製作業者、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或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只要影片內容與桃園市具關聯性並在桃園取景,即可在指定期間內提交製作計畫書申請。申請案將經書面初審及複審簡報,通過後簽約並分期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電影片製作業者、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或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者代理;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內容彰顯桃園市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企劃內容與桃園市具關聯性;以桃園市具辨識度之景點為拍攝場景,對於行銷桃園市有正面效益;電影劇情長片(含電影動畫長片)總長度為 75 分鐘以上;電視連續劇節目為 5 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 40 分鐘以上;短片、電視電影、紀錄片等其他非屬上述類型者,在桃園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影片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公部門補助經費(含本局)不得超過申請計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50 %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製作、採購招標製作之影片或接受政府機關、公設法人獎助、捐助超過其製作成本總金額 50 %;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形;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未於期限內繳回;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非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逾期未結案者;未經本局同意展延履約期間而未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完成製作並公開播映發行;拒絕接受本局查核;其他違背法令行為;未依規定修正者,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附資料或遭撤銷、廢止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未主動據實揭露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身分關係者
・影視製作補助:每案最高 3,000,000 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0,000,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至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21 號(憑當日郵戳,逾期不收),或將電子檔寄至 10123498@mail.tycg.gov.tw
・注意事項:申請案經受理後,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初審,通過者進入複審簡報。複審通過者需依核定內容修正補件並簽約。補助款分期撥付,結案時需檢具影片全片、花絮影片、成果報告書及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等文件。受補助者需繳納補助款總額 10 % 的履約保證金。影片需於桃園市規劃辦理公開活動,並於片頭或片尾、文宣品等明顯標示補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