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的長者因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產生的健保部分負擔或未涵蓋的醫療費用。對象為設籍新竹市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且近三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 20,000 元以上,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依家庭總收入不同,可獲 50 % 或 70 % 的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50,000 元,特殊個案可達 30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請領資格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 20,000 元以上;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不可申請:低收入戶老人(請另依新竹市醫療補助辦法申請)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 1.5 倍之老人: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 70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之老人: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 50 %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 150,000 元
・特殊個案經本府派員實地訪視並專案簽請核准: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 300,000 元
・補助範圍: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衍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不予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術費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雜費、病房看護費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
・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藥品費及材料費需註明非屬「指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或「材料費」(特殊材料費),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最高3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表、全民健康保險(IC)卡影印本、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入、出院日期)、最近三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具領人收據乙份、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
電話:(03)5352386 分機 205 (社會處), (03)5218231 分機 301 (東區區公所), (03)5152525 分機 303 (北區區公所), (03)5307105 分機 301 (香山區區公所)|地址:30041 新竹市中央路 241 號 (4、5 及 8 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頁面更新日期為 2024/05/06,但福利計畫本身為常態性,無明確年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