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及租屋補助,旨在改善長者居住環境安全並減輕租屋負擔。凡年滿 65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的長者皆可申請。修繕住屋補助每戶三年內最高可領 100,000 元,用於屋頂防水、衛浴廚房改善等。租屋補助則依身分別每月補助 1,500 元或 3,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新竹市;為新竹市低收入戶、符合新竹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資格者;申請租屋補助者,其申請者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同一戶籍之人無自有住宅或宿舍;申請租屋補助者,租賃於本市且非直系三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合法房屋居住,租賃期間自申請日起應剩有四個月以上
・不可申請:居住公有宿舍、出租國宅、安養機構及違章建築者(針對修繕住屋補助);申請租屋補助者,已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申請租屋補助者,已獲相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修繕住屋補助:每戶三年內最高補助 100,000 元,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租屋補助(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 3,000 元
・租屋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每戶每月補助 1,5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租屋補助經審查通過追溯至申請日當月月分發給,但資料須補正者,以資料補正日為申請日
・注意事項:申請人本人未親自居住,停發補助並限期繳回溢領款項
最高1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他人辦理者)、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各兩張(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修繕工程之估價單(詳載修繕項目)、統一發票或收據(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房屋非自有者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非自有者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請領收據(申請修繕住屋補助者)、租賃房屋之契約書影本(申請租屋補助者)、承租房屋之建物謄本正本或前一年度完稅房屋稅繳款書(申請租屋補助者)、切結書(申請租屋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