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促進產學合作,鼓勵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與企業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建立產業標準或進行系統整合,並協助企業培育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本計畫提供研究經費補助,合作企業也需提供配合款。申請機構(如大學、研究機構)可與符合資格的國內外企業合作,由計畫主持人透過線上系統提交申請文件,經審查核定後簽約執行。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機構(執行機構)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合作企業由一家或二家以上組成,須有一家為主導企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國內企業為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國外企業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並曾經公開且具公信力之評比機構納入評比者
・不可申請:合作企業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本會補助申請機構費用: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所需費用(須以金錢支付,且應高於申請本會補助經費)
・合作企業配合款: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
・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合作企業總配合款中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每年不得少於 40,000,000 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以不高於前述經費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金錢出資予申請機構每年應達 20,000,000 元以上
・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 10,000,000 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 10,000,000 元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出資每年應達 5,000,000 元以上
・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 5,000,000 元,且須高於申請計畫補助款
・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網站線上製作文件,並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函送本會
・重要時間點:計畫書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構想書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完成;申請機構及合作企業應於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契約訂定及請款事宜;計畫結束後 3 個月內應繳交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
・注意事項: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與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之執行期間最多為 3 年;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之執行期間為 1 年;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 2 件以上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者,應列明本計畫為最優先順序;構想書未通過或計畫書申請案未獲核定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最高40,000,000元
計畫構想申請書(申請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者需先提構想書)、計畫申請書(包含與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計畫之總計畫主持人、子計畫主持人個人資料表、申請截止日前 5 年內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技術移轉或技術報告最多 5 件、曾生產、請育嬰假或曾服國民義務役者之相關證明文件(若需延長年限)、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已送審證明文件(若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須於 4 個月內補齊)、其他與申請計畫相關文件(包括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合作企業中途退出或加入時,其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相關規範文件等)、申請名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
電話:(02)2737-7992|地址:10622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文案為作業要點修正公告,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需依主辦單位後續公告。
資料來源:https://law.nstc.gov.tw/NewsContent.aspx?id=15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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