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設籍新竹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條件的市民購置所需輔具。申請人須在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且未獲其他政府或社會保險的相同項目補助。此補助採事前申請核定制,申請人需先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購買輔具,並於核定後 6 個月內完成購置及核銷。補助額度依身分別有所不同,低收入戶可獲最高補助金額全額,中低收入戶為 75 %,一般戶則為 50 %,部分特定項目所有身分皆可獲全額補助。每人每 2 年最多可申請 4 項輔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市並領有新竹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對象者;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健保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每人最高補助項次:2 年 4 項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書面通知核定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 6 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請款核銷事宜。
・注意事項: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否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