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設籍新竹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條件的市民購置所需輔具。申請人須在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且未獲其他政府或社會保險的相同項目補助。此補助採事前申請核定制,申請人需先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購買輔具,並於核定後 6 個月內完成購置及核銷。補助額度依身分別有所不同,低收入戶可獲最高補助金額全額,中低收入戶為 75 %,一般戶則為 50 %,部分特定項目所有身分皆可獲全額補助。每人每 2 年最多可申請 4 項輔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市並領有新竹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對象者;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健保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每人最高補助項次:2 年 4 項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書面通知核定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 6 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請款核銷事宜。
・注意事項: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否則不予補助。
2023/01/01起(無公告截止)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用)、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查驗用)、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3 個月內,須註明所須輔具名稱)、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 個月內)、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證明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者)、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申請居家無障礙者,非自有房屋者)、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委託辦理者)、新竹市政府核定函正本或區公所簡易核准通知、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轉撥切結書(若提供家屬郵局存款簿影本、或身心障礙者或家屬非郵局存款簿影本者)、收據(非提供郵局存款簿者另加附)、核定公文日期起 6 個月內之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
電話: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11、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2、香山區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2、新竹市政府社會處03-5352386|地址:新竹市中央路241號(4、5及8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文案未列出各項輔具的最高補助金額,僅說明補助比例,詳細金額需參考附件「輔具補助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