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設籍於桃園市的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特別增訂輔具費用補助計畫。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各項輔具補助基準的市民,可依需求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汽車升降機改裝、非動力樓梯滑椅、特製鞋墊或育兒輔具等費用補助。補助金額依輔具項目及申請者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而異,最高可達 4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等文件,可選擇由合約廠商代墊或自行核銷請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桃園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市民;符合本補助計畫補助基準表所訂之對象
・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及磁鐵等項目):單次最高補助 10,000 元(低收入戶);單次最高補助 8,000 元(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各項耗材須同批1次提出申請;12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1 年;第1次申請需檢附由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書,以證明植入手術已滿三年
・汽車升降機改裝:最高補助 40,000 元;應經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需檢具汽車行照影本及改裝後照片;汽車行照持有人須為身障者本人、身障者之直系親屬或非直系親屬但與身障者同一戶籍(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輔具規格須包含「升降」功能
・非動力樓梯滑椅:最高補助 2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10 年;補助對象為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植物人(可坐輪椅者)、罕見疾病者(應具備醫生證明須乘坐輪椅)或無自行上下樓梯能力者;應經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且實際環境適合使用者
・特製鞋墊(單支):最高補助 1,000 元;補助對象為肢體障礙者、具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或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應出具復健科或骨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18 歲以下使用年限為1年
・育兒輔具(包含哺育、生活、監測安全、育樂等輔具):每位身心障礙者每3年度最高總補助金額如下:低收入戶 15,000 元、中低收入戶 12,000 元、一般戶 10,000 元。單項輔具最高補助金額規定如下:/電動指甲剪、LED放大鏡指甲剪、液體高度語音提示器、學步帶、防走失帶或背包、尋找器、奶嘴夾、易抓握奶瓶、奶瓶外加雙耳型握把、寬口奶瓶、用餐腰帶、哺乳內衣:不分經濟狀況別均補助 500 元/其餘育兒輔具項目:低收入戶 3,000 元、中低收入戶 2,250 元、一般戶 1,500 元/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市之身心障礙者且育有未滿6歲(含滿6歲當日)兒童者/可電動升降或可調式嬰兒床、食物料理機、多功能料理器、全自動泡奶機、溫奶器(具聲音提醒功能)應經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需檢具兒童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以及身分切結書(確認為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嬰兒身型變化,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者,得1年申請補助1次,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補助項目同補助年度不得重複申請,並須1次申請完畢,不得分批申請/各項輔具核銷金額如低於補助金額依發票(收據)核實補助/各項均以共同生活戶為申請單位,且以主要居住處1處為原則
・申請方式:民眾可憑核發之「輔具補助審核結果同意書面文件」,至本市合約廠商購買或租賃輔具,由廠商代墊費用並辦理核銷請款;或選擇民眾自行核銷送件
・注意事項:低收入戶補助金額為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中低收入戶補助金額為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一般戶補助金額為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本表「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補助款之核撥,應按實際購買金額為之,並以所定最高補助金額為限;「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計畫倘有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頒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40,000元
申請書(申請時)、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申請時)、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申請時)、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申請時)、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協助檢附)(申請時)、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委託辦理者,申請時及核銷時)、核銷請款書(核銷時)、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核銷時)、核定公文日起6個月內購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詳填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核銷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核銷時)、領據(核銷時)、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及印章(核銷時)、其他應備文件(依衛福部相關規定,按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核銷時)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及截止日期。部分輔具項目有最低使用年限規定。部分輔具項目需經輔具中心開立評估報告書或醫師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