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設籍於桃園市的身心障礙市民克服生理機能障礙,提升生活自理能力,特別增訂輔具費用補助計畫。本計畫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多項輔具的費用補助,包含人工電子耳耗材、汽車升降機改裝、非動力樓梯滑椅、特製鞋墊及育兒輔具等。補助金額依輔具項目及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而異,最高可達 40,000 元。符合資格的市民需備妥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等文件,可透過合約廠商代墊或自行核銷方式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桃園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市民;符合本補助計畫補助基準表所訂之對象
・輔具費用補助:依身分別補助不同比例,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補助 50 %。
・人工電子耳耗材:單次最高補助 10,000 元(低收入戶),或 8,000 元(中低收入戶、一般戶)。
・汽車升降機改裝:最高補助 40,000 元。
・非動力樓梯滑椅:最高補助 20,000 元。
・特製鞋墊(單支):最高補助 1,000 元。
・育兒輔具(每位身心障礙者每 3 年度最高總補助金額):低收入戶 15,000 元,中低收入戶 12,000 元,一般戶 10,000 元。
・育兒輔具(特定單項輔具,包含電動指甲剪、LED 放大鏡指甲剪、液體高度語音提示器、學步帶、防走失帶或背包、尋找器、奶嘴夾、易抓握奶瓶、奶瓶外加雙耳型握把、寬口奶瓶、用餐腰帶、哺乳內衣):不分經濟狀況均補助 500 元。
・育兒輔具(其餘項目):單項最高補助 3,000 元(低收入戶),或 2,250 元(中低收入戶),或 1,500 元(一般戶)。
・申請方式:民眾可憑本市核發之 6 個月內「輔具補助審核結果同意書面文件」,至本市合約廠商購買或租賃核定補助之輔具項目,並繳付應自付差額,由合約廠商代墊費用並辦理後續核銷請款;或民眾可選擇自行核銷送件。
・注意事項:育兒輔具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者,得 1 年申請補助 1 次,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 3 年;同補助年度不得重複申請,並須 1 次申請完畢;各項輔具核銷金額如低於補助金額依發票(收據)核實補助;各項均以共同生活戶為申請單位,且以主要居住處 1 處為原則。
最高40,000元
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3 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3 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檢附)、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委託辦理者檢附)、核銷請款書(民眾自行核銷送件)、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民眾自行核銷送件)、核定公文日起 6 個月內購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詳填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民眾自行核銷送件)、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民眾自行核銷送件)、領據(民眾自行核銷送件)、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及印章(民眾自行核銷送件)、兒童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育兒輔具申請者檢附)、身分切結書(確認為兒童主要照顧者)(育兒輔具申請者檢附)、汽車行照影本(改特製車,行照持有人為身障者本人、身障者之直系親屬或非直系親屬但與身障者同一戶籍皆可,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汽車升降機改裝申請者檢附)、汽車改裝後照片(汽車升降機改裝申請者檢附)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附表中的「評估人員」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文案未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