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補助計畫旨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涵蓋個人行動輔具(如輪椅、推車、步行輔具)、溝通及資訊輔具(如助聽器、視障用白手杖、語音手機)、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等多項類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的民眾,經專業評估後,可依各輔具項目獲得最高補助金額,並有最低使用年限規定。申請時需備妥相關診斷證明、評估報告書及輔具供應商保固書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具備特定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依各輔具項目而異);部分項目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部分項目需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不可申請: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已申請相同或類似輔具者(依各輔具項目規定);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助聽器相關項目
・推車-一般型:最高補助 6,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輪椅-輕量化量產型:最高補助 4,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助聽器-進階型:最高補助 2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4 年
・個人衛星定位器:最高補助 9,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2 年
・人工講話器-電動式:最高補助 2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溝通輔具-動態版面型語音溝通器:最高補助 2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4 年
・許多輔具項目有最低使用年限,期間內僅能擇一申請;部分輔具項目需搭配其他輔具同時申請,視為補助 1 項次;18 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部分輔具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助聽器補助金額依經濟別區分,18 歲以下或 25 歲以下在學學生申請進階型/雙對側傳聲型助聽器無經濟別區分,以最高金額補助;初次身心障礙鑑定時已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度聽覺功能損傷者,申請助聽器-進階型有經濟別區分;傳真機、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火警閃光警示器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各項次均僅得申請 1 台;個人衛星定位器需提供 2 年服務保用及產品保固;溝通輔具-無語音輸出之圖卡或設備(項次 94)滿 1 年後,得申請其他溝通輔具;溝通輔具-無語音輸出之圖卡或設備、低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高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具掃描功能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項次 94 至 97)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
最高20,000元
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經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人員開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部分輔具項目需提供)、原廠輪椅訂製單(申請輪椅-客製型、高活動型輪椅各項次需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申請特製機車、三輪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者需檢附,車主以身心障礙者本人為限)、原機車報廢證明(再度申請特製機車相關項目時需檢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18 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或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就學者,申請助聽器-進階型、雙對側傳聲型需檢附)、效益驗證報告(申請助聽器-中階型、進階型、雙對側傳聲型需於配戴屆滿 1 個月後至 3 個月內出具)、語言治療溝通訓練計畫或紀錄(申請特定溝通輔具時需於輔具評估報告書中檢附 3 個月以上)
主辦單位、申請期間、活動期間未在頁面中明確列出。頁面內容為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詳細列出各項輔具的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對象條件及評估規定。各項輔具的詳細申請資格、評估規定、規格規範及其他規定非常多且細緻,僅摘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