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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本條例增訂及修正農民退休儲金的相關條文,規範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與主管機關(農業部)按月共同提繳。符合資格的未滿 65 歲農民,若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雖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但符合特定條件,即可申請提繳。提繳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農民自選提繳比率(10 % 範圍內)的 2 倍計算,農民負擔 40 %,主管機關負擔 60 %。農民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申請開始或停止提繳。未滿 65 歲但符合特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者,可申請請領退休儲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未滿 65 歲;提繳期間應持續為農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屬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之 1 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屬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並符合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 50 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曾依 Article 3-1 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 5 年內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 6 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農民退休儲金提繳:農民與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農民可選擇 10 % 範圍內之整數比率)的 2 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的 40 %,主管機關負擔 60 %。
・農民退休儲金請領:未滿 65 歲且符合特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者,可請領並停止提繳,由農民決定請領年限,按月定期發給。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農民得於每年 5 月或 11 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
・注意事項: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應備文件】

申請書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的增訂及修正條文公告,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故相關申請及活動期間尚未明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所需之相關文件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另定。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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