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位,特設立臺灣獎學金。此獎學金旨在吸引非中華民國國籍、非港澳陸籍的優秀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以促進臺灣與國際社會的交流與理解。受獎生可獲得每學期最高 40,000 元的學雜費補助,以及每月 15,000 元(學士)或 20,000 元(碩博士)的生活津貼。申請人需先向臺灣的大學或學院申請入學,再將所需文件提交至其國籍所屬的臺灣駐外館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外國籍人士;持有中等學校或高等教育機構畢業證書或文憑;學業成績優異;品行良好;已向臺灣的大學或學院申請入學
・不可申請:僑生或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已在臺灣大學或學院註冊入學、符合入學資格或已註冊開始學位課程者(申請更高學位者不在此限);已在臺灣修讀相同學位課程者;依學術合作協議獲臺灣大學或學院錄取之交換生、雙聯學位生或合辦學位生;已領取臺灣獎學金總計達 5 年者;曾被撤銷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在臺就學期間將領取臺灣政府任何機構或組織或臺灣任何教育機構之任何形式經濟援助者(大學或學院提供之學雜費差額補助不在此限)
・學雜費:每學期最高補助 40,000 元
・學士學位生活費:每月 15,000 元
・碩士或博士學位生活費:每月 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國籍所屬或負責其國籍公民申請業務之臺灣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駐外館處原則上於每年 05/31 前通知錄取結果,並於每年 07/31 前確認受獎生名單並核發獎學金證明
・注意事項:受獎生不得同時領取臺灣政府任何機構或組織或臺灣任何教育機構之任何形式經濟援助
最高40,000元
申請:每年 02/01 ~ 03/31;活動:每年 09/01 ~ 08/31
臺灣獎學金申請表、護照影本或其他國籍證明文件、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及成績單、已向臺灣大學或學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語言能力證明影本、兩封推薦信、代表處指定之其他文件
文案為英文,已翻譯為中文。頁面上的「Date:2026.02.10」為最新修訂的公告日期,非申請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EngLawContent.aspx?id=2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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