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經濟部推動「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旨在鼓勵全台民眾在私有建築物屋頂安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本計畫提供兩種獎勵標準:一般型每瓩補助 3,000 元,單一建築物最高 300,000 元;若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並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則每瓩補助 20,000 元,單一建築物最高 2,000,000 元。申請對象為於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且自 2025/01/01 起取得相關設備登記文件者,但依法令負有設置義務者除外。申請人需向各地方政府提交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明、設備登記文件、購售電契約等資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或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備查文件者;於 2025/01/01 起取得申請資格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不可申請:依法令負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獎勵(標準型):每設置 1 瓩獎勵 3,000 元,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 300,000 元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獎勵(自發自用餘電躉售型,併接於自設內線用電系統並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 ATS):每設置 1 瓩獎勵 20,000 元,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 2,0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向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各地方政府會公告申請期間及方式
・注意事項:單一獎勵申請案僅得擇一適用太陽光電設置獎勵金額計算標準;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機關核准撥付獎勵款項後 2 年內,應配合申請機關辦理觀摩活動或巡查;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機關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 2 年內,非經申請機關同意,不得轉讓該領有獎勵款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變更其用電方式(若屬自發自用餘電躉售型)
最高2,000,000元
申請表、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獨資或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於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併同申請獎勵款者,免附)、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函文(非屬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免附)、與公用售電業簽訂之購售電契約及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網通知函(用電方式非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者,免附)、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之支出憑證及完工照片(無裝設者,免附)、獎勵款領據正本、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申請機關指定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的具體日期由各地方政府公告,本中央修正文件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807&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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