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消防局
・花蓮縣政府與花蓮縣消防局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消防安全,特別訂定此獎勵辦法。凡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嚴重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裁罰後,舉發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 5 %的獎勵金。舉發對象包含職務涉及相關場所的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申請人需提供個人資料、違規地點資訊及可供查證的證據,可透過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消防局提出。獎勵金將於行政處分確定且罰鍰全數收繳後發放,舉發人需於通知後 3 個月內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行為;舉發案件經查獲屬嚴重違規情形;舉發人提供之舉發資料與查獲違反本法之事實或內容相符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職務涉及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
・不可申請:舉發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舉發;舉發人以言詞或電話方式舉發,拒絕消防局製作紀錄並簽章;舉發案件在被舉發前,業經消防局發現或在處理中;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舉發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
・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金:實收全額罰鍰收入 5 %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花蓮縣消防局提出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應於行政處分確定且實收全額罰鍰後發給;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應通知舉發人於文到之日起 3 個月內領取,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舉發同一違規案件者,以該案件應發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本府依舉發人舉發事由所為之罰鍰處分經撤銷或廢止,不得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應命舉發人返還,但非因舉發不實所致者,本府得不請求返還;對於舉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舉發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公司或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可得確認違規地點之資料、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身分證明文件(領取獎勵金時)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479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