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提供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的獎勵金,鼓勵民眾或特定職務人員舉報嚴重違規行為。舉發人若為職務涉及特定場所的工作者,或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經查證屬實且為嚴重違規者,可獲得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的獎勵金。舉發可透過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並需提供相關個人資料、違規場所資訊、佐證資料及與場所的關聯證明。獎勵金原則上每年分兩次發放,分別在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於行政處分確定且罰鍰實收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舉發人:職務涉及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舉發案件經查證屬實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舉發人提供舉發人基本資料、舉發場所、舉發資料、舉發人與舉發場所關聯證明
・不可申請:以匿名或虛偽姓名舉發;提供虛偽不實之舉發資料;舉發內容為本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違規事項;舉發人提供之舉發資料與本府查獲違反本法之事實或內容不符;就同一違規案件,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勵金;本府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裁罰處分經撤銷
・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 10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雲林縣政府提出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原則上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發給
・舉發人以言詞或電話舉發者,應於舉發日起 10 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製作書面紀錄;不符合規定或未於 14 日內補正者,不予受理;獎勵金得依財務特性或預算審查結果調整;對於舉發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護;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彈性調整發給頻率及方式;領取獎勵金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