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消防局
・雲林縣政府提供補助經費,協助縣內經政府立案的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辦理訓練、救災器材維修及汰購。補助項目包含器材維修及汰購費、講師鐘點費、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雜支等。每年度訓練費用總額原則不得超過 25,000 元,若超過此額度需專案核准。申請單位需於每年 9 月 1 日前,將訓練計畫或廠商報價單等相關文件函報雲林縣消防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雲林縣內經政府立案之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補助項目符合雲林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第四點認證之種類
・不可申請:擬請雲林縣消防局派員擔任講師者,不得申請講師鐘點費;曾有違法情事或經費支用與補助項目不符者,二年內不予補助;補助經費運用成果效益不佳者,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未依規定核銷者,在該案未核銷前,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器材維修及汰購費:僅限於救災器材,不得為事務設備
・講師鐘點費:每鐘點不得超過 2,000 元,僅限於有救災能力之專業證照講師
・誤餐費(含茶水):每人每餐不得超過 100 元
・印刷費(普通印刷品):單場活動總和不得超過 3,000 元
・印刷費(彩色印刷品):單場活動總和不得超過 5,000 元
・其他(例如雜支等費):每場次最高以 2,000 元為上限
・訓練費用總額:每年度各民間團體原則不得超過 25,000 元
・補助經費額度:每年度各民間團體若超過 25,000 元,需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辦理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訓練經費應於辦理訓練前 30 日,申請補助救災器材維修及汰購經費應於器材維修前,函報雲林縣消防局提出申請,採書面審查
・重要時間點:訓練經費應於訓練完竣二週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及照片三份、領款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提送本局核銷;器材維修及汰購經費應於補助年度十一月底前檢附維修前中後相片成果或新購置器材照片、領款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提送本局核銷
・注意事項:補助款預算未經縣議會審議通過、法定預算經費不足或本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即停止受理補助;受補助團體應依所提計畫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法情事或經費支用與補助項目不符者,本局將撤銷補助案,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最高25,000元
每年 9 月 1 日前
訓練計畫(申請訓練經費者)、經費概算表(申請訓練經費者)、經費補(捐)助申請表、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廠商報價單(申請救災器材維修及汰購經費者)
電話:05-5522000|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聯絡電話和地址為雲林縣政府總機和地址,非雲林縣消防局專屬。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申請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前,但未明確列出起始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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