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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

財經金融 金門縣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為促進金廈旅遊經貿文化交流,並提升金門觀光產業的能見度與經濟產值,特別提供補助予金門地區的旅遊產業工(公)會。此補助旨在協助這些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以推動大陸旅客赴金門旅遊、提供鄉親服務及處理大陸事務。補助範圍涵蓋組織維運經費、業務推展及旅客招攬活動等相關費用。符合資格的工(公)會需在活動開始前 20 日,備妥申請函及計畫書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經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定後撥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大陸地區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金門地區旅遊產業類工(公)會
・組織維運類費用:常態人力、場地租金、設備、水電、交通及辦公設備等相關維運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活動推廣類費用:旅客招攬與觀光業務推展性質活動費用,實際補助金額由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定之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檢附資料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經業管單位初審後,提送審議委員會審查
・實際補助金額與項目由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定之;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接受補助申請;如該組織已運作二年以上,且往年審查與成果亦照案通過,第三年起得以書面方式會商各審議委員提供意見,如無意見表示,則以書面審查同意;活動推廣類費用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受補助者應將執行成果提送金門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受補助者於領受補助經費後,如有未依計畫執行時,金門縣政府得酌減、停止或追繳補助經費;相關考核結果應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組織維運類受補助者應每半年備齊成果報告書、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分析、人員到勤情形送金門縣政府備查;活動推廣類受補助者應於每次活動完畢十五日內備齊成果報告書、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分析送金門縣政府備查

【期間】

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申請函、計畫書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僅說明需於活動開始前 20 日提出申請。實際補助金額由審議委員會決定,文案僅說明組織維運類原則全額補助。附件一、附件二為申請函及計畫書的範本,非實際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s.kinmen.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A0L3JlbGZpbGUvMC81NzE5NS9hODY5ZWFkNi0zNjY4LTRkNmEtYjFlOS01MjY2MGM1Njg4NzcucGRm&n=MDEt6YeR6ZaA57ij5pS%2f5bqc5bCN5peF6YGK55Si5qWt5belKOWFrCnmnIPlnKjlpKfpmbjlnLDljYDoqK3nq4vpnZ7nh5%2fliKnntYTnuZToo5zliqnopoHpu54yMDI2LjAxLjE1LTA5MzUucG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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