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各界共同推動金門觀光發展,提供補助給設籍於金門縣的自然人,或在金門縣登記立案的法人、團體。補助項目包含招攬旅客來金旅遊的觀光節慶、彰顯地方特色的觀光行銷或產業發展活動,以及推廣金門觀光旅遊的社團赴外地參加全國性交流活動。單一案件最高補助 800,000 元,每年同一對象最高補助 800,000 元。申請者需在活動開始前 30 日備妥申請表及計畫書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設籍於金門縣之自然人,或於金門縣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計畫內容與推展金門觀光發展直接相關
・不可申請:同一補助案已向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款;計畫性質非以直接推展金門觀光發展為目的;計畫為異(移)地訓練課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同一案件另行更改案名後,重複向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向金門縣政府以外之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未於送件時於申請表上載明者;違反相關法令致產生相關危害;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違反金門縣政府同意補助之決議事項;經金門縣政府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有影響金門縣政府聲譽之情形;曾有尚未依規定核銷案件
・單一案件最高補助:800,000 元
・同一補助對象每年度最高補助:800,000 元
・一般補助比例:最高為計畫總經費的 70 %,申請單位需負擔至少 30 % 自籌款
・淡季(3-5 月、10-12 月)且不與金門大型觀光節慶活動衝突之計畫補助比例:最高為計畫總經費的 80 %
・與金門大型觀光節慶活動衝突之計畫補助比例:最高為計畫總經費的 60 %,申請單位需負擔至少 40 % 自籌款
・招攬旅客來金旅遊之觀光節慶或觀光行銷活動:依申請金額與預計/實際參加人數分級補助,詳見要點規定
・推廣金門觀光旅遊社團赴金門以外地區參加全國性觀光產業交流活動:最高補助 100,000 元,參與人數需達 200 人次(含)以上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 30 日前備函並檢附資料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不得用於門票、紀念品、人事費、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五項;金門縣政府僅補助計畫內活動當日辦理推廣本縣觀光之內容,活動以外衍生之旅遊項目費用,金門縣政府不予補助;受補助者應於宣傳資料及活動現場等適當位置,標明「金門縣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實際參加人數未達原定計畫人數 70 % 以上者,則將以實際參加人數達原定計畫人數之百分比核予原核定補助款;實際參加人數未達 30 % 以上者,則將不予補助;金門縣政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如計畫實支經費低於原預算經費,補助金額以計畫實支經費乘以原核定補助比例為上限;凡無正當事由逾越補助經費核銷期限,金門縣政府將予以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最高800,000元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切結文件、立案證明、職員當選證明書(法人、團體適用)、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自然人適用)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專案性質,無固定日期。文案中聯絡電話和地址為範本,非實際資訊。補助金額依計畫內容、參加人數及淡旺季有不同比例與上限,詳情需參閱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