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各界共同推動金門觀光發展,依據相關辦法提供補助給設籍金門縣的自然人,或在金門縣登記立案的法人、團體。本補助旨在支持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的各類活動,每案最高可獲 800,000 元補助,且同一對象每年補助上限亦為 800,000 元。申請者需在活動開始前 30 日備妥申請表及計畫書等資料,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核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設籍於金門縣之自然人,或於金門縣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不可申請:同一補助案不得向本府及所屬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款;計畫性質非以直接推展金門觀光發展為目的;異(移)地訓練課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同一案件,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同一案件另行更改案名後,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如向本府以外之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未於送件時於申請表上載明者;違反相關法令致產生相關危害;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者;違反本府同意補助之決議事項;經本府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有影響本府聲譽之情形;實際參加人數未達原定計畫人數三成以上者(針對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活動)
・補助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每一案最高 800,000 元,同一補助對象每年度最高 800,000 元
・補助經費比例:最高為所報經費總額的 70 %,申請單位應至少負擔 30 % 自籌款
・淡季(3-5 月、10-12 月)辦理且未與金門大型觀光節慶活動衝突者:補助經費比例最高為所報經費總額的 80 %
・與金門大型觀光節慶活動衝突者:補助經費比例最高為所報經費總額的 60 %,申請單位應至少負擔 40 % 自籌款
・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所舉辦觀光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行銷或產業發展活動:/申請補助金額 2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2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140 人/申請補助金額 200,000 元以上,3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3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210 人/申請補助金額逾 300,000 元,4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4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280 人/申請補助金額逾 400,000 元,5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5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350 人/申請補助金額逾 500,000 元,6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6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420 人/申請補助金額逾 600,000 元,7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7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490 人/申請補助金額逾 700,000 元,800,000 元以下: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800 人,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560 人
・推廣本縣觀光旅遊之社團赴金門以外地區參加全國性質之觀光產業交流等相關活動:參與人數規模達 200 人次(含)以上,具推廣本縣觀光且活動現場設有推介攤位等交流性質,申請補助金額以 100,000 元為上限
・補助經費不得用於門票、紀念品、人事費、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五項
・僅補助計畫內活動當日辦理推廣本縣觀光之內容,活動以外衍生之旅遊項目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備函並檢附資料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結案核銷
・注意事項:受補助者應於宣傳資料及活動現場等適當位置,標明「金門縣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最高800,000元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計畫書: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計參加人數、預算經費(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申請本府補助項目等要項、立案證明、職員當選證明書(法人、團體適用)、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然人適用)、切結文件、成果報告(含照片)一式三份(結案核銷用)、總執行經費明細表(按核定補助項目作成結算表)(結案核銷用)、支出分攤表(結案核銷用)、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其餘活動執行總經費憑證影本(結案核銷用)、領據(結案核銷用)、總活動人數名冊(包含機票或船票、住宿證明相關佐證資料及憑證等)(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活動結案核銷用)、媒體露出行銷宣傳效益(如廣告、觸及率等佐證資料)(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活動結案核銷用)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需於活動開始前 30 日提出申請,無固定起訖日期。聯絡電話和地址在申請表為範本,非實際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