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提供補助給以電影、電視、廣播或網路等方式推廣金門觀光的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此補助主要用於支付在金門拍攝期間的食宿及交通費用。申請者需在活動開始前 20 日,備妥申請表及計畫書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補助金額達 200,000 元以上者將經審議委員會審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規(約)情事;申請內容顯未能達成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效益;承攬政府機關有關本補助辦法業務者;與本縣其他補助辦法重複申請項目
・補助項目: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
・申請方式:備函並檢附資料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補助金額達 200,000 元以上者,需經審查委員會審議
・注意事項:若有違反規定,本府應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補助款,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1 ~ 4 年
200,000元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需於活動開始前 20 日提出,無固定日曆日期。成果報告、支出憑證、銀行帳號、領據等文件為核銷程序所需,非申請時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