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為協助失業者提升職業技能並促進就業,結合社會訓練資源開辦委外職業訓練班。本計畫旨在提供多元的職業訓練課程,讓年滿 15 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的失業者,透過專業培訓,有效銜接職場。符合特定身分(如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心障礙者、新住民等)的學員可享政府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一般失業者則需自行負擔 20 %。申請者需符合相關資格並通過甄試,可向各訓練單位現場報名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報名。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5 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具中華民國籍;新住民;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不可申請: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或完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報名參加本職業訓練計畫;日間部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但符合特定條件者除外,需檢具證明文件)
・職業訓練課程:一般國民失業者需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20 %
・職業訓練課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或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等特定對象,訓練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申請方式:向各職訓班之訓練單位現場報名;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報名(https://its.taiwanjobs.gov.tw/Course/)
・注意事項:詳細參訓資格請參閱各職訓班招生簡章;招生訊息如有變更,以各職訓班之訓練單位公告為準;每班受訓人數 30 人;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佔 50 %,總成績須達 60 分以上始得錄訓;特定對象應試者,總成績加權 3 %;截止報名期限日應有 40 人以上報名,甄試當日應有 30 人以上到考,若人數不足將延後開班或停班;口試內容將依報名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錄訓;學員結訓後應配合訓練單位及委訓單位之就業輔導,於結訓後 90 天內就業,並接受查核
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非自願離職者)、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特定對象加分者)、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負責人)、公司行號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負責人)、公司行號已依法變更負責人,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負責人)、公司行號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負責人)、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負責人遭冒名登記)
電話:07-7337595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因課程眾多且各異,頁面未提供單一總覽日期,需查閱附件各班次簡章。實際補助項目(課程名稱、時數、自付額)詳見附件簡章,此處僅概述費用負擔原則。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0AA45584FADF9115&sms=09CAEC41B9AD9A4C&s=9EE5D5D84A185A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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